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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的理解与参照——生产者私设暗管排放污水,无论污染物是否达标,该规避监管行为均应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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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38号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本案例的相关情况陈德龙系个体工商户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加工厂(以下简称德龙加工厂)业主,自2011年3月开始加工生产钢化玻璃。2012年11月2日。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11期86-87,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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