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将法律修改后的文本发布(“修正发布”),混同在法律公布中.产生不完整发布、条文序号变动导致引用不便、法律名称指向不清等问题,亦对法律修改活动造成限制.就修正发布,英国采取的是修订汇编,我国香港地区是主体条例修订汇编,美国是汇编修改《美国法典》.修正发布的性质是立法工作机构的编辑出版活动,不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应在法律上明确修正发布的机构和性质,明确修正发布文本的法律地位等.负责修正发布的机构应当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不断完善修正发布技术,从而为人们查找、确定和引用法律提供便利.从长远来看,应考虑由工作机构编辑完成性质为法律汇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2期64-76,共13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