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高校的学生管理行为进行了较为细致地分类,但作为授权行政主体的高校,其所实施的上述行为中究竟有哪些属于对教育行政管理权力的运用则一直难以把握。当前,立法上的相关表述较为模糊,实务中司法机关的部分判决也备受争议。借鉴现代法治国理论,运用“重要性理论”标准来反推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性质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方法。在现代法治国理论的视阈下,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可以被有效地辨析出来,诸如非合同方式的招生行为,颁发或撤销学位证、毕业证的行为,以及其他对学生有重大影响的惩处行为,本质上都属于行政行为。相应的,学生对上述行为也应当拥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出处
《高教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34-39,共6页
Higher Education Exploration
基金
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中华法系与中华法律文化问题研究”(20@ZH038)
2021年度浙江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科研创新(团队)项目“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法律保障体系研究”(2021XZ01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