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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互联网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研究——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为视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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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八条首次明确规定了重要互联网平台的特别保护义务,但由于暂时缺乏配套实施规范等原因,重要互联网平台客观上面临着较高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风险。重要互联网平台要对自身是否落入该条规定的义务主体范围进行判断,如果符合这一范围,则要通过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层面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要求,增强平台规则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强化平台内部治理,发布专项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方式,优化自身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
出处 《人民检察》 2022年第5期15-20,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网络平台合规体系研究》(GJ2021C31)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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