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回顾2019年7月5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一份,保险期间均为2019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12日。其中,王某与某公司签署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使用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免责条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外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维修、保养、改装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出处
《中国审判》
2022年第4期66-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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