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没收制度在功能上等同于我国的“犯罪所得的追缴与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没收”等具体措施。德国没收制度中的替代价额.保金没收、统一时效等规定能有效平衡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减少制度不完善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德国对于“犯罪相关联之物”等内容的规定仍存在较为原则化,内涵界定不清的问题,而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也存在“如何确定犯罪工具范围”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仍需要立法、司法和理论上的积极探索。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21年第7期22-25,共4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