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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论投保人非故意情况下船舶保险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有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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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要]船舶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船舶保险合同,以期从根本上摆脱保险责任。但是在法律效力上,合同解除存在有溯及力和没有溯及力两种情况。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
作者 李伟 匡浩
机构地区 青岛海事法院
出处 《世界海运》 2022年第3期37-41,共5页 World Ship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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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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