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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附义务继承”法理分析——以(2020)皖1021民初859号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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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继父母子女形成扶养关系(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引起继承关系产生。换言之,继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继子女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继承权。但继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亦未履行其他义务时,将导致继子女权利义务失衡,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其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而判令其少分或者不分。类似案件日益增多,为了防止公序良俗原则滥用风险,必须进一步探究继子女附义务继承合理性,解决实践中附义务继承的障碍,完善制度设计。
作者 朱新宇
出处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1年第21期67-70,共4页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基金 安徽财经大学2021年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创新训练项目“继子女‘附义务继承’法理分析”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211037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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