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律制度上落实中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需要重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元权利结构。在健全的宅基地所有权规则之上,才能建立健全的宅基地资格权与使用权。中国需要按照物权规则对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进行拓展,并建立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规则。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村集体成员依据其成员身份申请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取得权,其不具有可转让性,这保证了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福利性权益的实现。在这种前提下,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可以解决宅基地保障功能与财产属性之间的矛盾。鉴于农村宅基地的多种功能与属性,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框架应当在作为私法的《民法典》和作为公法的《土地管理法》中同时搭建。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1期29-35,共7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