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理论上厘清社会保险审计主体是科学地建构该制度的基础之一,文章以经典审计理论为基础,提出一个关于社会保险审计主体的理论框架。基于审计独立性、审计质量和成本效益三项原则,在上级政府与本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中,上级政府作为委托人通常会选择审计其所属政府职能部门的审计机关来审计下级政府的社会保险经管责任履行情况;在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作为委托人与相关单位形成的关系中,本级政府代表委托人选择审计主体,通常会选择审计本级政府所属各职能部门的审计机关作为审计主体对相关单位进行审计;在本级政府作为委托人的关系中,由于代理人都是本级政府所属的职能部门,所以,审计主体当然是本级审计机关。当代理人出现审计需求时,也需要选择审计主体,通常是其委托人设立的审计机关或民间审计机构。
出处
《商业会计》
2022年第3期19-23,共5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重点项目(项目编号:20FJYA001)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8SJA0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