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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债券组织法的理念、构造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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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新《债券法》强调债券持有人自治,将团体法特性及其治理准则扩展适用到债券法领域,从而形成了极具特色的债券组织法理念。以此为指引,该法通过确立集体约束原则、多数决原则,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引入瑕疵决议撤销制度等立法措施,强化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基础地位;通过对共同代表的选任、任务及责任等方面的规则构建,提升了其功能意义和独立性。由此,德国法打造出一个具有强烈的团体法特性的公司债券治理机制。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也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确认了以债券持有人会议为主、债券受托管理人为辅的组织构建方向。在具体构建过程中,可以德国法为借鉴,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基础地位,强化债券受托管理人独立地位,同时参考其相关的诸多立法措施。
作者 邹青松
出处 《民商法论丛》 2021年第1期158-179,共22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基金 2021年度广东省教育厅特色创新类项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的复杂金融产品规制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21WTSCX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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