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民自治作为党组织领导的"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主体,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要实现村民自治,就必须重视激发村民主体性意识,充分发挥村民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乡村自治的实践中存在着村民主体意识不足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部门自身定位不准确;乡村自治组织能力弱,组织村民困难;村民忙于追求经济,自身除能等。要通过发展经济构建村民利益共同体、转变村民观念培养"智志"结合的新型农民主体以及培养乡村自治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力等路径来激发村民的主体性意识,完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出处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21年第23期254-256,共3页
Rural Economy and Science-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