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脸识别数据具有重要的生产价值,是数据产业的新生产要素。现有法律优先保护用户人脸识别信息,平衡人脸识别信息保护与数据企业商业开发使用之间的冲突;优先保护用户的人脸人格利益;数据企业承担降低人脸识别信息再识别化的风险,确保人脸识别信息安全的法律义务。“告知同意”与“数据利用”是人脸识别信息收集利用的结构性矛盾,法律上人脸识别信息收集使用突破目的限制原则、收集情景-目的约定以及对人脸识别信息再识别再处理的预期。本文提出,数据企业要确保衍生数据不能再识别个人,进一步完善个人告知同意规则,并构建人脸识别信息多途径维权制度。
出处
《当代传播》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08-112,共5页
Contemporary Communica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生物识别信息传播风险及法律规制研究”阶段性成果,编号:21BXW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