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粵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是指一家或者多家相关或者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试行办法和各方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广东省内组建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港澳籍律师与在内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港澳籍律师不同,前者必须符合联营条件,由广东省司法厅向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澳籍律师颁发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澳律师工作证,无需通过内地统一司法考试。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21年第1期36-37,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