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界定治理模式的依据是控制权的归属。目前,我国公司法通过“股东会中心主义”将控制权交由股东(大)会,但近年频繁出现的股东损害企业利益、董事会或经理层实际掌握企业控制权等事件,使得学界再次关注公司治理模式选择之问题。对此,作者考察我国公司实际情况后发现,在实践中并不存在一种治理模式可以契合所有的企业类型。所以,公司法不应关注治理模式转变的单一性,而应关注治理模式选择的多样性,即赋予公司多元化的选择路径,让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能激发其运行效率的治理模式。
出处
《中国中小企业》
2022年第1期124-125,共2页
China Small & Medium Enterpri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