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逃付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方式多样,对各种逃费方式在刑法上如何正确定性值得思考。车辆应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对高速公路营业单位来讲属于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逃费类利益盗窃符合盗窃罪的“占有转移”要件。有限度地承认公然盗窃的存在,是应然选择。公然型逃费中,只要不是从收费员的实力支配下强行冲出,就不构成抢夺罪,属盗窃行为。欺骗型逃费,要以收费员是否具有主观上处分利益的意识和客观上处分利益的行为区分盗窃与诈骗。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86-99,共14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16XZJ016)
新疆立法的实践与理论研究重点项目(XF2019B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