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权财富基金是由母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投资行为会带有不同程度的政治性或战略性。这涉及的重要的问题之一便是主权财富基金是否因为其“主权”性而享有主权豁免,这不仅关系到主权财富基金的权利义务,也关涉到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对象的权利义务,还涉及东道国对它的管辖权问题。整体上,主权财富基金的国家企业的地位和商业属性决定了其应该受到东道国的属地管辖,除非主权财富基金被授权或代表国家从事主权行为,通常不得援引管辖豁免。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0年第1期218-236,共19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自主科研项目“主权财富基金跨境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