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性履行理论都可溯源到法律关系本座说,但两者的发展道路却有所不同,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灵活性和特征性履行理论的确定性相结合才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缺失时合同法律适用的较佳选择,这种结合要么以特征性履行体现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化,要么让最密切联系原则发挥对特征性履行理论的矫正功能。而我国《适用法》第4丨条的规定悖离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性履行理论之间的常态辩证关系,实乃一大缺憾。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2年第1期98-124,共27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