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的方式保障应急物资供给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功能,在政府主导下有序吸纳社会资源,是现阶段完善应急物资保障制度的关键。但对这种协议性质的争议和对紧急采购概念的误用,造成了实践中的混乱。《民法典》第494条规定的国家订货合同进一步造成了应急物资保障制度向私法路径的偏移。对此,应当明确应急物资保障协议是特殊的政府采购合同并定性为行政协议,在澄清《民法典》第494条不利影响的基础上,遵循公法路径完善应急物资保障制度。在这一路径下,应当在应急物资保障协议中增加储备对价条款,以平衡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此外,还应当建立与应急征用并行的应急征购制度,作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
作者
林鸿潮
张雨田
Lin Hongchao;Zhang Yutian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42-48,共7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集中力量战胜重大突发事件的制度优势及其法治化研究”(20ZDA008)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