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提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赋予采购人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的权利,各方当事人应当懂得如何合法合规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财政部门也应该加强对采购人违法行为的监管。某市政府机关使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智慧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在技术需求结尾注明,"根据项目需要,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对系统接入市级数据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数据中心平台进行演示,无法实现系统对接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21年第10期49-51,共3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