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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单位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并非都要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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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2018年6月30日13时许,A医院职工赵某在从家中前往A医院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交警大队认定赵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2019年6月24日,赵某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于2018年6月30日13时许,因需要向值班领导汇报工作,在骑行电瓶车赶往A医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要求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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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21年第10期25-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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