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需要利用大数据思维和技术开展大数据教育评价,而大数据道德规范与法治精神则是保障大数据教育评价有效实施的“柔性约束”和“刚性制约”。针对大数据思维、技术特点,亟需谨慎对待和规避大数据教育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隐私保护、数据质量及伦理困境等问题。这需要从确立大数据教育评价基本原则,建立完善的隐私保护机制,强化社会多元主体外在约束,发挥道德和法律的规制功能等方面切实保障大数据教育评价的有序展开。
作者
马小辉
尹婷婷
Ma Xiaohui;Yin Tingting
出处
《大连干部学刊》
2021年第12期52-55,共4页
Journal of Dalian Official
基金
2019年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课题“思想政治教育耦合创新创业教育机制及成效评估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9GXSZ22YB)
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高校思政课研究专项“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大数据评估监测模式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1VSZ117)
2021年浙江省课程思政教学研究项目“课程思政大数据评估监测体系探索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