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租赁准则实施以来,对承租人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资产和负债均转入表内;而对于出租人实质上仍然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这导致经营租赁业务中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不对等,在同一控制之下的企业合并报表中,建议仍需考虑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别。本文通过举例,尝试说明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或事项予以调整:对于内部经营租货交易,抵销承租人个别报表确认的资产和负債,避免合并主体资产的虚报;对于内部融资租赁,在合并报表中将使用权资产调整列报为固定资产或者其他体现控制权的资产科目。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3期50-52,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