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促使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在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领域,诉前检察建议既有助于督促负有海洋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全力履行职责,也有助于及时保护海洋环境。司法实践中,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检察建议存在督促效率具有滞后性、强制约束力偏弱、检察权边界模糊等问题,难以有效应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独特性和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复杂性。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检察建议功能的拓新,应当通过增加磋商环节、增强检察建议的督促刚性、合理提起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等措施来实现。
作者
崔金星
覃冠文
冯金龙
CUI Jinxing;QIN Guanwen;FENG Jinlong
出处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4期115-124,共10页
Journal of Nanni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球海洋治理新态势下中国海洋安全法律保障问题研究”(17ZDA14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视域下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研究”(19ZDA17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PHEIC背景下中国—东盟重大疫情防控合作与区域性公共卫生秩序重构研究”(20VYJ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