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了登记地为主,例外情况适用主营业地的公司准据法选择标准。然而,法院在选择主营业地法律作为准据法时,基于法条表述模糊,出现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和准据法“回家”的倾向。系统分析我国法院在选择主营业地法律时的说理依据,可将其选择主营业地法律的情形分为股东滥用法人人格和壳公司。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和发布指导案例的途径,对法院适用主营业地法的标准进行完善,实现冲突正义。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第24期181-183,共3页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
基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北京法院涉外商事审判法律适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SM202010038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