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制度应为阅读障碍者出版领域的推进剂,因而著作权制度通过技术保障私权时,也为阅读障碍者制定技术措施规避条款。除却技术规避的破解困境外,我国著作权制度还存在该条款适用的前置条款缺失、受益人和适用主体界定不明、通过规避例外流通的出版物“二次利用”的侵权隐患等问题。以《马拉喀什条约》为基准,立足本土化需求,可指引著作权人进行出版合作,完善相关法律术语的一致性和体系化规定,同时明确技术措施适用主体的义务,对“二次利用”作出再限制规制。
出处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12-18,共7页
Publishing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