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执行人“失踪”或子女被失踪,子女不同意与申请执行人共同生活是抚养权执行难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虽然表面上看交付子女的行为不可替代履行、未成年子女人身不可强制执行是导致抚养权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实际上离异双方对抚养权存在错误认知以及对子女利益的忽视才是抚养权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借鉴域外一些国家推行的父母教育计划、前置调解在化解夫妻双方矛盾、保护子女利益方面的经验,引导我国家事调查员参与离婚案件父母教育计划,采取前置调解措施引导双方自愿达成子女抚养的调解方案。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对抚养权争议较大的,赋予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临时探望权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对有可能隐匿子女的关系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因情感缺失和子女“失踪”引起的抚养权执行难。
出处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70-76,共7页
Journal of Hebei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
基金
北京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课题“地方人大对法院监督问题的研究”(21zzwm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