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合规在国外勃兴与法人犯罪归责标准和主观罪过的要求宽松化密切相关。我国单位犯罪的归罪标准和主观罪过要求与国外存在明显差异,决定刑事合规在我国水土不服,其适用空间较为有限。具体来讲,刑事合规制度属于单位内部自律措施,并且主要针对普通成员适用,而单位故意犯罪的成立具有整体性,因此很难发挥预防犯罪的功效,二者不能兼容。单位监督过失犯罪的处罚依据在于单位没有适当履行对员工的监督管理义务,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实施合规计划可以证明单位已经适当履行监督管理义务,从而阻却过失犯罪的成立。
作者
徐久生
师晓东
XU Jiusheng;SHI Xiaodong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92-102,共11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16ZDA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