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很强的传承、发展和利用价值,适合采取生产性保护方式。目前在生产性保护中还存在专业人才匮乏、保护的针对性不强、过于迎合商业性需求等问题。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应坚持活态传承原则、分类开发原则、创新驱动原则、产业融合原则。构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模式,在创意环节可侧重于实行产业融合发展,在生产环节要发挥不同主体的不同作用,在流通环节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载体的作用,在销售环节可实行线上与线下营销相结合。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82-86,91,共6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