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结合我国国情,对利润表列报和披露进行了适当调整,全面引入了综合收益的理念,即在净利润的基础上增加其他综合收益(即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综合收益”核算的内容原来是与“资本公积”的事项一并列示;增设“其他综合收益”后,资本公积仅核算股东资本性投入的部分,而“其他综合收益”则反映的是未确认为当期损益的各种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21年第7期61-6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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