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文字载体的抽象性、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以及各法律规范协调需求的预留性,刑法条文必然是概括而精炼的,而“等”字的运用便是这种概括性的突出表现。在对“等”字的适用及其指代内容的解释上,一方面应认可“等”字在刑法条文中的功能性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对“等”字的适用持谨慎态度,完善其解释标准与解释原则,有效规避“等”字适用的歧义化和泛化问题。
作者
罗猛
毛添萌
LUO Meng;MAO Tian-meng
出处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23-26,共4页
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