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基本含义是以办案的形式开展监督工作,其基本要素包括形式要素(程序化)和实质要素(证据化),其中证据化,即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需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以行使调查核实权为核心,收集固定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是实现从“形式监督”向“实质监督”转变的关键。检察监督体系涵盖“四大检察”,监督事项范围广泛,是否需要纳人案件化办理范围,关键在于检察机关有无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开展实质性调查核实。
出处
《人民检察》
2021年第12期75-75,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