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将"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处罚,是极为罕见的限时刑法立法例。该规定以司法机关的名义颁布,主体不适格、没有普遍性、无前置的行政法依据,应当适时由全国人大出台相关立法解释,确立其合法性。限时刑法不是空白刑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的限时刑法没有追及效力。"疫情防控期间"等突发事件的起止时间的决定主体,应以省级人民政府宣布进入一级应急响应为准。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2021年第3期39-44,共6页
China Priso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