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源自于普通法,是早期科技不发达时保险人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该制度以形式上的不公平来保护实质上的公平。除了在合同中写明的明示保证条款,还有一些在合同中没有写明但是立法或普通法下还是适用的默示保证,有时还会出现保证条款滥用的情况。我国《海商法》仅在第二百三十五条对违反保证义务进行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出现过对保证条款的认定。本文采用分析相关案例及比较英国海上保险法与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方法来探讨保证条款在我国海上保险实践当中的认定问题。
出处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1年第7期59-60,共2页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