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远程公证、在线公证、电子数据公证等电子公证极大地提升了电子公证的办证效率,为公证赋能。但同时,电子公证也带来了新问题和新风险,对电子公证存在的正当性产生了挑战。其中,最为迫切的是解决电子公证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问题。许多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并采取了控制电子公证数据安全风险的必要措施。我国应当结合具体实践,通过落实用户知情同意原则、明确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信息保护责任,在立法上明确数据安全技术标准的意义和电子公证准入限制,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相关行业的标准,妥善应对电子公证的数据安全风险。
出处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17-20,共4页
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精准公共法律服务支撑技术与装备研究”(2018YFC083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