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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中必要措施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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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必要措施”是否指与“删除”相当的措施,以及与“删除”相当的措施能否适用于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司法实务界有不同认识,这使界定“必要措施”的内涵与外延有了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通知-必要措施”语境下对必要措施的判断涉及技术控制能力、利益平衡等因素。在这些因素的检验下,“转通知”的要求对于网络用户实名注册的网络服务,可以成为“必要措施”。
作者 吴语嫣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西部学刊》 2021年第11期39-43,共5页 Journal of Western
基金 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云平台专利联动执法问题研究”(编号:2017PY33)的有关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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