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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产品质量法》中产品销售者的质量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法条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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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作为一名一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管执法工作中,越来越深刻的感到现行产品质量法某些法条不够科学合理,特别是第三章第二节和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导致处理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时产生争议。行政法的常用逻辑结构形式是在义务章节用列举式法条规定义务,法律责任(罚则)章节用列举式法条规定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作者 殷时政
出处 《产品可靠性报告》 2020年第9期5-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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