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对是否构建毒树之果规则存在“支持说”与“反对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排除“毒树之果”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取证行为、重塑刑事证据调查模式,是践行程序正义和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司法环境的转变,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程序正义观的强调、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和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确立,为构建毒树之果规则提供了可行性条件。为此,我国立法层面应当确立“以排除为原则,以采纳为例外”的处置模式。
出处
《人民检察》
2021年第9期33-36,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