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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3月5日迎来首个志愿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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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于3月5日施行。条例规定,每年3月5日为江苏省志愿者日。条例明确,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
作者 卢河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淮法治》 2021年第6期50-5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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