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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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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因裁决书查明事实部分错误而不予执行的,目前在法律适用上尚属空白。笔者认为应适用最相类似的相关商事仲裁的规则,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2条之规定。
作者 徐石
出处 《人民司法》 2021年第11期109-111,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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