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技术的运用给反垄断规制带来了挑战。大数据的价格算法的应用促成了默示通谋与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达成;大数据技术一旦遭到滥用,将阻碍市场自由竞争;大数据驱动下的企业并购行为亦有可能造成垄断效应。为解决前述问题,规制者应当着重分析寡头市场中相关经营者通过价格算法达成默示通谋的可能性,并警惕价格算法可能导致的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应对数据市场力量的单方滥用行为,并强化市场支配地位的直接认定;完善事前申报制度以应对数据驱动型并购,并在实质审查中考察并购的单边效应与效率抗辩。
作者
郭传凯
朱翔宇
GUO Chuan-kai;ZHU Xiang-yu
出处
《海南金融》
2021年第5期55-64,共10页
Hainan Fina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全球性合规风险背景下刑事合规制度建构的方法及其边界研究”(19CFX039)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6批面上资助项目“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转型——从‘国家论’迈向‘市场论’”(2019M662383)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