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政府采购实践的角度,探讨了评审因素的设定原则和具体方法。如果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难点由难到易做个排名,笔者认为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设定应该"名列前茅"。在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下,采购人是采购需求的编制主体,但财政部在2020年12月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中规定,“采购人可以自行编制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咨询机构编制”,体现出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更高要求的政策导向。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21年第3期59-62,共4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