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其特定功能,即通过否定非法取证行为获得结果的有效性来遏制非法取证行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具有明确的实效预期,即通过排除非法证据遏制刑讯逼供进而防止冤错案件,但是司法实践取得的实效与预期尚有距离。如果排除非法证据后仍然足以定罪或者虽然指控因证据不足而失败,取证机关及其人员对于排除非法证据并无“痛感”。要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效,不能不考虑进行“痛感传递”,即将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特别是因排除非法证据导致指控失败的情况向取证机关通报,以通报制度唤起取证机关对于取证规范性的认识,采取规范和矫正取证行为的措施,实现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的目的。在通报制度中,检察机关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出处
《人民检察》
2021年第3期13-20,共8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