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行政机关进行内部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案卷评查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实践中却存在着将该工作委托给社会律师完成的不合理现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具有强烈的公权力属性,社会律师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除不合公权力属性外,也无正当法律依据,其本身还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行政执法案卷应由行政机关集中进行内部评查,这不仅符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设计本意,同时也有助于促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的有效衔接,此外还更顺应行政法治监督的发展趋势。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13-17,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项目编号:教技函20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