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主导、中国积极推动、ASEAN其他亚太重要伙伴国积极参与达成的超大规模自由贸易协定。RCEP投资章节体现并推进了兼顾投资保护、促进、自由化、便利化和东道国正当公共政策目标规制权的高水平、平衡化的全球发展趋势。RCEP投资章节具有诸多亚洲特色,主要包括:审慎节制的投资保护条款、渐进务实的投资准入自由化条款、具体细化的投资促进与便利化条款、以例外条款为主的东道国规制权和社会条款、灵活包容的发展条款、暂时搁置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条款。RCEP投资章节存在若干不足,主要包括:过度限制了公平公正待遇、可能过度限制了间接征收认定标准、缺失了合作性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条款、搁置了投资争端解决条款、增加了国际投资法的复杂性。RCEP投资章节将来需要进一步完善。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44-58,共15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视角的国际投资规则创新研究”(18BFX214)
2020年度吉林大学国家发展与安全(生物安全)专项研究课题“生物安全的国际法治建设:挑战与应对”(2020JDGFAZ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