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全覆盖的规制视域对《监察法》与部门法“法法衔接与贯通”提出了较高实践要求,需要理论为其提供智识与技术支持。文章以《监察法》与《刑法》衔接协调为分析对象,在论证两法关系的基础上指出二者衔接难点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与“机关公务员”、“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三个方面。因此,以特殊性方法论和区分原则将党的各级各类组织人员纳入《刑法》第93条的兜底规定;对于兼具“双重身份”的国家出资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应纳入监察范围;而第93条的兜底规定应当被解释为包括党的各级各类组织人员、政协公务人员、法院与检察院的陪审员、监督员以及基层两委会人员。
出处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6期50-59,共10页
Journal of 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2019年度全国地方党校(行政学院)重点调研课题“构建一体推进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机制研究”(2019dfdxkt042)
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国家监察学学科体系建设研究”(19ZDA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