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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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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核心提示:员工从用工单位离职,其当日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认定为下班。虽然事发当日王某与用工单位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属于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并不当然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
作者
向春华
机构地区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第1期60-61,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关键词
用工单位
交接工作
用人单位
离职
法律效力
解除劳动关系
认定
劳动者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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