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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的函(农办渔函〔20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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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有关规定,为指导有关省(市)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保种育种、科研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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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20年第12期75-76,共2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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