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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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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旗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进一步明确其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作者
杨爱群
李俊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淮法治》
2020年第23期55-55,共1页
关键词
精神文明建设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不文明行为
县级以上政府
基层社会治理
促进条例
旗县级
内蒙古自治区
分类号
D62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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