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速发展,并构建了庞大而多元的产业生态圈。由此而生的反垄断问题也日益凸显,且主要集中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领域。现行的反垄断规制体系生成于传统的工业社会,在适用于互联网领域时出现诸种困境。究其根源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所经营的系双边市场,经营核心在于,通过提高用户使用量催生规模经济,并进而激发网络效应。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规制,需立足于平台企业的经营模式与特点,明确审慎谦抑原则,在具体认定中,合理区分平台企业类型,并综合考量市场进入障碍,用户使用量,以及技术创新等诸种因素,构建鼓励创新与有效竞争的制度环境。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77-83,共7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